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向公司借款是很常见的一种行为,但偶尔会发生员工借款后不履行工作职责且擅自离职不偿还的情形,此时,公司应如何追索借款?是以劳动争议提起仲裁,还是按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
北京A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拟开设一家分店,选派员工郭某担任该分店的门店经理并筹备分店开业事宜。2016年8月1日,郭某按照A公司的借款流程,向A公司申请借支5万元,在其内部签报单上填写的借支用途为营销费用,并填写了《借款单》,由区域经理、会计主管人员等人审批通过后,A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郭某支付了5万元借款。郭某担任门店经理不到一个月,因其他事情与公司发生纠纷后擅自离职且未归还借款,A公司多次与郭某协商要求返还借款未果,欲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但不知道该案是以劳动争议提起劳动仲裁,还是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
法律解析
弄清楚郭某向A公司借款的法律性质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即郭某向公司借款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还是上下级这种不平等主体之间内部的劳动关系。我们把前者发生的借款称为民间借贷,后者发生的借贷称为借支。
一、民间借贷与借支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指借款人不通过金融机构,在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一种借贷活动,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借支是指公司内部因履职行为发生的借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应由公司内部的财务制度来处理,基于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产生。
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1.民间借贷是借款人为自己个人利益,借的款项用于个人目的的民事行为,而借支是为履行工作职责而为的行为,其用途为工作用途。
2.民间借贷适用的是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关于借款的规定,借支则适用的劳动法及公司内部财务制度规范。
3.在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收回的是一定数额的款项,而借支关系中的公司收回的是发票等报销凭证。
4.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借贷合意,借款人就能获得借款,而借支的借款人一般遵守公司内部的财务签批流程才能拿到款项。
二、本案郭某借款的法律性质
根据上述民间借贷与借支的区别可知,郭某借款属于借支行为,理由为:
1.郭某借款用途为分店营销费用,并非个人利益用款。
2.郭某借款时按照公司内部财务制度进行借款申请,并经过借款签报流程获得借款。
3.郭某借款如果用于营销,则可以提供开展营销活动支出的发票等通过公司报销流程核销借支款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该答复指出:
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笔者认为,本案纠纷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郭某与A公司的地位属于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属于不平等的法律关系,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特殊要求,A公司应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企业实操提示
为降低员工借支后离职不还的风险,我们建议企业在其制定的借款及报销管理制度中对借款使用报销时间设置合理的期限,如果员工超过规定的期限不来报销,则公司可以从其每月应发工资中扣除不超过月工资20%的款项作为借款还款。
作者简介:孟晓娟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商法专业硕士,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一直专注于劳动法领域的研究与实践,在审查和起草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员工手册、代理劳动争议、裁员等方面拥有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