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自己的工资,需要返还给原公司的,否则会构成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不当得利案例:
出生于1999年的廖某,云南人。去年12月下旬,她到玉环某机械有限公司从事数控机床操作,每月工资3682元。今年2月,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通过手机银行向廖某支付了工资。第二天,林某因操作失误,将另一职的1.2万元年终奖汇入了廖某账户。
林某本来以为廖某会把钱退回来,没想到却联系不上她了。林某编辑了一条短信:“我汇错了1.2万元,麻烦将这笔钱汇过来……”发给了廖某和她的男友古某。
出乎意料的是,廖某曾使用的手机号码回了一条短信:“请你确定好,这个号码是不是你所说的那个人。”此后便没了消息。古某表示联系不上廖某。最后,林某将廖某告上法庭,而直到开庭她也没有现身。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林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个人银行账户发放公司工资,属于职务行为。林某支付给廖某1.2万元,该支付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属于该公司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主张返还,主体不符,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过,办案法官表示,这并不意味着这笔钱就追不回来,林某仍然可以以公司为主体再次起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老板错汇1.2万元工资 90后员工拿钱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