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应由侵权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行为是致害主要原因的应承担主要责任、是致害次要原因的应承担次要责任,对致害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所以: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要看学校在这起事件中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了应尽和管理教育义务、尽义务的程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根据您所说的情况:该生致害的主要原因,是第二、第三被告的行为,因此,毫无疑问的是:第二、第三被告必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3)我认为学校在这个事件中仅有轻微的过错,即:在课间时老师没有及时发现学生打闹并及时加以制止,但这个过错在伤害原因中所占比例非常小,所以,学校应负的责任是:10%-30%。
(4)学校“每周对小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是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的合法、合理事由。
2、我觉得,学校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答辩:
(1)学校每周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交证据),学校管理秩序、教堂秩序较好,从未出过大的事故。
(2)课间经常安排老师巡视,只是那一时刻老师没有注意到。
(3)那二个学生平时就比较调皮,老师一直在注意他们。
(4)学校有不准一课间打闹的规定,三个学生是自己故意违反校规。
(5)校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照顾和安全义务,不应承担或是仅承担与轻微过错相应的责任。
3、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2)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3)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4)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