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包装物可以多次使用,其价值逐渐转移但仍保持原有形态。因此,对可多次使用的出租的包装物按使用次数分次进行摊销,意思就是将包装物的价值分次计入出租包装物的成本中。如果包装物的价值不是很高,也可一次性计入成本。
二、出租包装物取得租金收入,不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其成本结转到“其他业务成本”,与收入相配比。
1、“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企业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2、“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注:包装物在“周转材料”科目的二级明细科目“包装物”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