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办理需要本人在当地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以上才可以申请的,一般15-30天可以领取,若居住登记没办理就需要补登记以后才可以办理居住证,不存在加快办理的情况。
暂住证办理资料:
1、《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公安人员查验。
2、《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有效期将满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3、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4、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
5、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重新补办。
扩展资料:
一、暂住证优势:
1、作为一种应当依法废除的“旧法”,暂住证制度在许多地方还能继续存在下去。主要原因就在于,有关方面不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暂住证制度的合法性,而是从他们更为看重的“社会”的角度,认为暂住证制度继续存在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2、即使暂住证制度失去了合法性,其合理性也不可动摇,所以不能为了“合法”而将其一废了之;如果批评者一定要追问合法性,那么通过修改相关法律,使暂住证制度重新变得“合法”,也并非不可能之事。
3、综合有关方面为暂住证制度开列的“合理性”,不外乎“限制劳动力盲目流动”和“加强治安管理”两个方面。
4、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和资金、技术等资源要素一样,需要在自由流动中完成优化配置,劳动力的流动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其中即便有一些“盲目”的成分,也会随着市场体系的完善而逐步消解,而勿需政府动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二、暂住证缺陷:
1、暂住证制度的为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人为设置门槛,的确能起到限制劳动力流动的作用,在鼓励劳动力流动的今天,这种作用就是不合理的。
2、而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应该是全民参与的过程。全民参与经济建设,必然带来人口迁徙、流动人口管理等各种问题,这是社会的客观规律。政府不应该用行政的手段干预社会的客观规律,出台限制国民正常流动的措施。
3、至于加强治安管理, 也不能成为实行暂住证制度的一条强劲的理由。一个公民来到其户籍之外的另外一个地方,无论是投靠亲友、务工经商还是旅游度假、学习研修,也无论是三年五年的“长期暂住”。
4、还是十天半月的“短期暂住”,只要他通过一定的渠道向当地公安机关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公安机关就能达到掌握流动人口动态的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