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可以进行处罚。
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是无责任补偿原则。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即使受害者负有责任,也要给予受害者工伤保险待遇.
无责任补偿原则虽然将工伤事故的责任与原因和给予保险待遇区分开来,但并不等于不追究事故责任,与此相反,还要认真调查事故的责任和原因,以便改进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对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如有必要,用人单位可给予行政上的处分或经济处罚。以促使劳动者在今后的工作中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确保自身安全。
根据1991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企业应根据工伤事故调查组的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进行工伤事故处理,如果事故调查表明,工伤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因为有人忽视安全生产,违规指挥,违章操作,玩忽职守,或者是发现事故隐患、危急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则对责任者给予必要的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