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委托贷款如何会计处理

2022-04-11 财经 122阅读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贷款”科目改为“1303委托贷款”科目 。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

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是因为委托贷款在新会计准则下不再被定义为一项“投资”,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报为“投资收益”。

从另一方面讲,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因此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范围,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

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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