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市签三年合同,一年不租了,用赔偿吗?

2022-04-14 社会 72阅读

一方中止合同是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协商终止,权利人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的可以不赔偿,否则应当赔偿相应的违约损失。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在合同约进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扩展资料:

租房入学没能如愿 退房后被判违约

李先生承租了秦先生的房屋,租约到期后,为方便孩子上学,李先生选择续租。但因为孩子没有如愿入学,李先生便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将秦先生起诉到法院,秦先生反诉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等费用。

一审判决李先生支付秦先生违约金等2万元,秦先生返还李先生剩余押金3万余元。二人均不服上诉到北京一中院。近日,北京一中院经审理二审维持原判。

2015年7月,秦先生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先生承租秦先生位于海淀区的一处房屋,租期一年,后秦先生将房屋交付给李先生使用。

2016年5月26日,双方签订第二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先生仍然承租该房屋居住,租期6年,李先生向秦先生交纳了押金。

之后,因为招生名额已满,李先生的孩子没能被公立学校录取,后经区教委调剂获得私立学校入学资格。李先生提出提前退租。对此,秦先生则表示一切应按照新合同执行,旧合同已废止了。

后李先生将秦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押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秦先生则反诉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租金、水电气费并赔偿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新合同签订时旧合同实际已解除,李先生提前退租是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秦先生收回房屋的时候,双方租赁合同已于当日解除。李先生应按新合同约定补交截至当日的租金并支付所欠水费、气费。

双方没有将入学登记相关事宜进行书面约定,但秦先生确实协助李先生以房屋为孩子办理入学登记。现在没有证据表明房屋对应的入学名额被李先生使用。

法院因此判决李先生支付秦先生租金、水费、气费及违约金共计2万余元,秦先生返还李先生剩余押金3万余元。

两人均不服判决,上诉到北京一中院。李先生认为第二份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格式条款,应为无效,请求法院改判自己无须支付违约金2万元。秦先生则请求法院改判李先生应付租金800元、违约金5万元,不应退还押金,李先生应再支付违约金4400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应当对提前退租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中认定的2万元违约金已经兼顾了补偿性和惩罚性。

此外,双方既已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就应当按照实际退房时间结算租金。秦先生主张李先生应依据合同约定按月支付租金,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终,一中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租房入学没能如愿退房后被判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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