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后)隐瞒病情都能够离婚吗

2020-06-23 社会 61阅读

如果现在自己的配偶在结婚后有疾病的(还未治疗好的),你可以提出离婚,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个问题的几个方面做一个分析。

一、诉讼请求问题:是无效婚姻,还是申请法院离婚?

很多人经常问我,对方是精神病患者,婚前隐瞒了我,我能否申请认定这是无效婚姻?对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梳理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精神病患者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如果我们从法律机械的看,似乎可以认定有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但这是机械的看问题,忽略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即一旦认定婚姻无效,那么对精神病患者的补偿问题从何谈起?法院处于和谐稳定的考虑,也不可能轻易宣布婚姻无效。

其次,《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三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此处的“疾病”仅指严重传染疾病和不能进行性生活的疾病,没有明确精神病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这个规定从另一个方面明确了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能做离婚处理……从法律阶位上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应当优先适用于《婚姻法》。即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为请求离婚。

(1)对于那些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不论对方是在婚前患有还是婚后患有,也不论是不是患病方对病情作了隐瞒,只要有此类疾病的出现,如果一万提出离婚,并且不同意调解和好,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2)在婚前隐瞒疾病方面,司法解释只对精神类疾病作了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类疾病,婚后另一方发现后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就有理由判决离婚。然而是不是只有精神类疾病的隐瞒,才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呢?我们认为不必局限在这一条上,实践中,司法实务的做法也印证了这一点,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婚前疾病,法院可以认定,由于这一欺骗行为而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从而判决双方离婚。这是完全可以的。所以本案中被告以所患疾病并非是婚姻法上规定的禁止结婚类疾病之一作为抗辩理由,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虽然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但到底“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婚姻法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把决定权给了医疗部门。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此类疾病主要包括三类: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类疾病和精神类疾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

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的疾病。指定传染病,是《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精神类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对这三种疾病,也不是都不能结婚的,通常还有如下几种处理方式

(1)建议不要结婚:男女双方均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病或重度低能病人。 .

(2)应暂缓结婚:性病、麻风病尚未治愈的;精神病处于发病期间的;患某些传染病,如白喉、乙型脑炎、脊髓灰白质炎、狂犬病、病毒性肝炎等,按规定仍处在隔离期内的病人。

(3)可结婚但建议不生育:一方患有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如强直性肌蕾养不良、软骨发育不全、成骨发育不全、双侧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无虹膜、显性遗传型视网膜色素变性、显性遗传型双侧先天性小眼球等;婚配双方均患有相同严重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例如先天性聋哑、白化病等;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多基因遗传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等。

二、以精神病患者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民法通则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第二……第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精神病人的配偶请求离婚,自然不能再作为监护人,应从第二顺序中选择监护人,实践中,我们起诉精神病患者离婚,经常将对方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

三、精神病患者是否承担抚养费?

对方患有精神病,在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孩子抚养费?对这个问题,我认为,从实践中看,法院大多数法官主张原告放弃这一诉请,因为要求精神病患者承担抚养费没有实际意义,今后也很难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从这规定看,法院主张对精神病患者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四、对精神病患者怎样进行补偿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所以对精神病患者进行补偿安置,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南昌审判实践惯例,对已一般性家庭而言,这类补偿安置费用在3至5万元。

一方生病期间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吗

(一)《婚姻法》在确定了离婚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0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婚姻法》第42条);以及出现遗弃情况,受害人提出请求时,应支付扶养费扶养费的义务(《婚姻法》第44条)。

那么离婚时提出一方对患重病一方应履行的应该是哪个义务呢?《婚姻法》第20条、第44条规定的相互扶养义务、支付扶养费义务的提前均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获得法院支持,那么这个义务就不再存在。而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考虑的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生活有困难,根据《婚姻法》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给予另一方适当的帮助,并且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二)离婚中的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规定在《婚姻法》第46条,但此损害赔偿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况: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存在此四种情况,则可以主张并获得损害赔偿,如果没有此四种情况,那么将无法获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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