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有何区别

2020-09-24 社会 187阅读
您好,
一、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是否包括可以使用暴力、胁迫手段
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是否包括可以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持否定观点的认为:如果“强硬”中包括暴力、威胁手段,一旦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则有抢劫罪对此予以调整。所以,构成本罪的“强硬”行为不应包括暴力、威胁的内容。持肯定观点的认为:“强拿硬要”行为的含义中并不排除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索取他人财物的情况;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案件,也常常伴随有一定的暴力或语言威胁手段。
本案裁判赞同肯定说的观点。
(一)从语义上分析,“强拿”是指行为人使用强制的力量使他人不能反抗从而夺取财物的行为。从取得财物的方式来看,主要是行为人采取了主动行为,其中就有某种暴力行为;而“硬要”亦是指行为人对他人施加压力,使他人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交出自己的财物。从取得财物的方式来看,表面上是被害人自己主动将财物交给了行为人,其实,被害人是在行为人的威胁下,被迫交付财物的。可见,“强拿硬要”本身就含有一种强制性力量的意思。
(二)从立法上来看,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并未排除可以使用暴力、胁迫的情况。而且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不少寻衅滋事罪的案件都证明了这一点。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否认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包含暴力、胁迫手段,必将使这一规定形同虚设,从而将只要具有暴力、胁迫的强拿硬要行为统统按抢劫罪处理,无疑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显然也是有违立法精神的。因此,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行为理应包含暴力、胁迫的成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暴力、胁迫不同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抢劫罪的暴力、胁迫要求是严格的,且应当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能抗拒”的地步。而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包含的暴力、胁迫手段却远未到此种程度,是轻微的。
二、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用来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在犯罪构成的要件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犯罪其他要件所依附的本体。因此,要区分强拿硬要方式的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离不开对犯罪客观方面特征的理解和把握。:
(一)从犯罪地点上看,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常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大庭广众之下,而抢劫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发生在偏僻、人稀车少的地方。
(二)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方式上看,在实施抢劫犯罪的过程中,尽可能快的劫取财物,一旦被发现或阻止,往往夺路而逃;虽然也有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抢劫的情况,但一般都是事先经过精心策划,事后及时逃离现场。寻衅滋事罪多数是临时起意,在众目睽睽之下放刁撒野,使用轻微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取财。
(三)从犯罪所获财物的数额上看,由于抢劫罪中,获取财物是行为人唯一的目标,只要有可能抢到更多的财物,一般都不以抢到较少的财物为满足,而在寻衅滋事罪中往往只是取得少量财物,即使可以取得更多财物,行为人也不会去实施。
(四)从与被害人的力量对比和使用的暴力程度上看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