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员安置
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其规定年限的士官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士官,一律按复员安置。
其中农村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二、三等伤残军人,可纳入城镇安排工作。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干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城镇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转业安置
服现役满十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士官,一律作转业安置。
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属于国家或午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在当地(除部他驻地外)生活且有常住户口的(包括配偶婚前因工作调人,毕业分配、转业、退伍等按照国爱有关规定迁入当地。
三、退休安置
年满55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主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士官,一律按退体安置。
符合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