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率调整
利率现在: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之前:信用卡采用的是万分之五的固定利率。
其他利率:
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信用卡采用两种计息方式:全额罚息与未清偿部分计息。信用卡溢缴款手续费各家银行规定不一,即使同一家银行,卡片类型的不同收费也不一样。
二、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调整
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统一规定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
三、违约金和服务费用调整
违约金: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用 违约金 取代 滞纳金 这一概念
之前滞纳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但由于各家银行政策的不同,所设的最低额度也不尽相同
超限费: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银行会收取5%超限费,最少10元。
四、提现限额调整
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新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