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法相比较旧法而言,主要有以下新的变化:
一 整体新增变化
2015新版食品安全法在2009版食品安全法的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条款下,增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 特殊食品
二 第一章新增变化
2.1第二条
变化详解:
1 由“流通”改为“销售”。
2 增加第(五)款。
3 增加“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
2.2 第三条
变化详解:
1 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诚信自律,”。
2增加第三条款。
2.3 第四条
变化详解:
1 增加“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款
2 删除“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增加“风险监测”
3 由“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由“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调整为“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2.4 第五条
变化详解:
1 提出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的要求。删除“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增加“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款。
2 增加“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款。
2.5 第六条
变化详解:
1 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款。
2 删除“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增加“和其他有关部门”。
2.6 第七条
变化详解:
增加“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内部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督促”。增加“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款。
2.7 第八条
变化详解:
1 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款。
2 增加“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款。
2.8 第九条
变化详解:
增加“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款。
2.9 第十条
变化详解:
1 把“食品生产经营中”改为“食品安全”把“有权”改为“依法”。
2 增加“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