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合法收入,在我国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一、《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二、《刑法》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三、合法收入
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取得的财物。在我国,合法收入包括:
1、劳动所得。如职工的工资、奖金;农民在承包经营中按规定提留和交税之外的收入;经营家庭副业的收入;个体劳动者合法的利润;稿费等。
2、福利和社会保险收入。如福利费、退休费、退职费、补贴费、助学金、抚恤金等。
3、接受赠送、继承遗产以及合法的租金、利益等。
4、非劳动收入(与上述2、3部分有重合)
是指劳动收入以外的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各种收入。主要包括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财产性收入是指各种投资收入,如投资所得股份分红、股息,购买国债所得债息,股票市场炒股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凭借各种知识产权、土地房产权等所得收入,如技术发明成果、专利折合股份所得分红、商标商誉转让所得收入、稿费之外另付的版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房租等等。
(2)经营性收入是指经营所得超过平均利润率并由股东会同意支付给经营者的部分,如大胆决策所获得的超过市场平均利润收入中应支付给经营者的部分,营销策略吸引人而获得的超过平均利润率收入中应支付给经营者的部分等等。
(3)转移性收入是指遗产、馈赠以及通过再分配所得的国家支付的救济金、扶贫款等等。
(4)其他收入是指除以上三类以外的各种非劳动收入,如购买彩票中大奖等。
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原则,只要法律不禁止公民取得的收入,都是合法收入。当然特殊主体必须遵守其相应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自律规定等)。如公务员的灰色收入不是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