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订约的建议要成为一个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合同因相对人对于要约的承诺而成立,所以要约不能对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二、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这是我国新合同法第21条规定的承诺的概念,在商业习惯用语上,承诺又称为接受、收盘等。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 承诺必须由合同的相对人受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要约必须由合同的相对人受要约人来做出承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受要约人同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镜像规则。镜像规则”是普通法上的传统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指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合理期间送达。 根据《合同法》第23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并且对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作了两种不同情况的规定。关于合理期间,一般情况下要考虑三个因素: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所需要的时间;二,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考虑的必要时间;三,承诺发出到达要约人所需的时间。
三、 对价: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对价的必备条件:
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过去的对价不能构成有效的对价;
3、已经存在的义务和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4、对价须具有真实价值,但毋需完全等价;
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包括其代理人;
6、放弃有效的诉权构成对价;
7、部分支付不能作为偿还全部债务的有效对价,但这一规则受到禁反言规则的制约。
记住一点“等价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