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分户以分家、分吃、分住为基本条件。
城市居民另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可依据房产证或房产手续申请分户,原则上一处产权房,只能立一户(产权人及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祖(外)父母等直系亲属为一户)。
农村居民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分户:
1、结婚后在本村社另有合法住房的;
2、)离婚后在本村社另有合法住房,或在本村社无合法住房、但已离婚半年以上的;
3、在本村社另建合法独立住房居住的。
扩展资料:
一、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或离婚证(包括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4、农村合法住房证明(包括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农村房屋分割的公证书、人民法院对农村房屋分割的判决书)。
二、办理流程
1、群众向户籍窗口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城市居民申请分户的,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当场办结。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应当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填写《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
3、农村居民申请分户的,需上报审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及时受理。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应当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填写《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
4、将受理的需上报审批的申请交至社区民警审查调查核实。经核实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上报派出所领导审批。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将调查情况报由窗口按上述第三条规定办理。
5、派出所领导在收到上报的申请后,及时审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上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更改的决定。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退回户籍窗口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
6、分局收到上报的申请,及时审批。证明材料齐全,批准更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更改的决定。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退回户籍窗口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
7、户籍窗口在接到分局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参考资料来源:沙坪坝政府门户网站-申请户口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