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在08年以前,单位辞退你是合法的。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但是,如果在08年以后,那么单位辞退你就是违法的。你应该属于后一种情形,我着重阐释一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含袜知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不服从安排进谈消行双休日加班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进行赔偿。所以,你可以主张2倍于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关于双倍工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从第三年开始,你与单位已经视为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好宴工资的起止日期为,第二年的第二个月起到第三年解除劳动合同时止,这期间的工资都应该按照双倍进行支付。
我的法律建议是:你已经掌握了较为充分的证据(第五份证据对你没有多大用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免费),书面申请的时候,应该有以上法律依据来支持你的请求。附注:申请时效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