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多少种

2020-09-25 社会 131阅读
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节 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毒 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毒 品 罪】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毒 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毒 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大的;
(二)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毒 品 集 团的首 要分子;
(三)武 装 掩 护 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毒 品的;
(四)以暴 力 抗 拒 检 查、拘 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 毒活动的。
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 私、贩 卖、 运 输、制 造 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 唆未成年人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毒 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 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毒 品,未经处理的,毒 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非法持有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 法 持 有 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 庇 毒 品犯 罪分 子罪;窝 藏、转 移、隐 瞒 毒 品、毒 赃罪】包 庇 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毒 品的犯 罪 分 子的,为犯罪分子窝 藏、转 移、隐 瞒 毒 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缉 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 护、包 庇 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毒 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 谋的,以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 毒 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走 私 制 毒 物 品罪;非法买卖制毒 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 醋 酸 酐、乙 醚、三 氯 甲 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 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 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 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 法种植毒 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 粟、大 麻等毒 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 植 罂 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 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 法种 植 罂 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 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 法种植 罂 粟或者其他毒 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 法买 卖、运 输、携 带、持 有毒 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 法买卖、运 输、携 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 粟等毒 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 毒罪;强迫他人吸 毒罪】引 诱、教 唆、 欺 骗他人吸 食、注 射 毒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 迫他人吸 食、注 射 毒 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 诱、教 唆、欺 骗或者强 迫未成年人吸 食、注 射 毒 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 毒罪】容留他人吸 食、注 射毒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 法提供麻 醉 药 品、精 神 药 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 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 癖的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 私、贩 卖 毒 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 食、注 射 毒 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 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 品犯罪的再犯】因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非 法持有毒 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 品的范围及毒 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 品,是指鸦 片、海 洛 因、甲 基 苯 丙 胺( 冰 毒)、吗 啡、大 麻、可 卡 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 癖的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 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 私、贩 卖、运 输、制 造、非 法持有毒 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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