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十二个罪名,分述如下: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行为犯,不论数量多少均定罪处罚(不折算纯度)。须注意的有:
A)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不管是否获利)――贩卖毒品罪共犯。
B)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犯或向未成年人出售的――本罪从重处罚。
C)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钱财的――诈骗罪。
D)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贩卖--贩卖毒品罪(未遂)。
E)处15年有期、无期、死刑 + 没收财产: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②集团首要分子;③武装掩护的;④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⑤参与有组织国际贩毒。
2、 非法持有毒品罪:运用上类似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数额犯。
3、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对象是“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从重。
4、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对象是“他人之物”,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从重。
小结本类型:
第1项是行为犯;第2项是数额犯;第3、4项缉毒人员犯的从重,如果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5、 走私――制毒物品罪: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或配剂,运输、携带进出境。
6、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境内非法买卖。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的――[制造毒品罪]共犯。
7、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明知而种植或拒绝铲除。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于处罚。
8、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10、强迫――他人吸毒罪: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特殊主体: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人员。明知而向其提供。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定[走私、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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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本节: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罪的――累犯,从重(类型不同亦可、无时间间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