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制度中,采取完全注册的商品种类是

2020-10-27 社会 76阅读
目前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烟草类商品。《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199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在2001年《药品管理法》修订以前,除了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以外的其他药品,都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1985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中药材、
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注册商标必须在药品包装和标签上注明。”然而,在2001年《药品管理法》修订之后,这一规定已经从《药品管理法》中消失了。因此,可以认为,药品不是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才能在市场上销售。
但是由于“一药多名”的问题日趋严重,为了解决该问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颁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中有了对注册商标的规定: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发布了《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216号文件。《通知》中规定:“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随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的实施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问题已经明确。药品说明书、标签及广告宣传中都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从而使“一药多名”的问题得到逐步的解决。
因此,药品商标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不能使用未注册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规定和《药品管理法》立法宗旨。
药品商标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但并不是意味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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