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二、计量标准考核的要求:(一) 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二) 具有计量标准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三) 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四)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三、任何单位建立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均需向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申请考核应按照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规定填报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
四、 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接受考核的项目编制考核计划,并将考核的时间和安排通知申请考核的单位,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五、 计量标准考核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由考评员执行。考评员须由承担考核的单位报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定聘任,也可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直接聘任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担任考评员。
六、经负责考核的单位认定考核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后发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确定有效期。
七、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属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属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由本单位批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