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断参加社保,以杭州市为例。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后,应当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如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即视为中断参保。
自第四个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中断参保的,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
扩展资料: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个月后,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不得擅自扩大服务范围和通过伪造资料、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