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摩托车所有者应当在交售报废摩托车后7日内,持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1、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和《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2、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3、办理车辆注销时,如遗失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表》应同时办理补发手续对其他原因无法交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由车辆管理所公告作废。
二、证明资料:
1、《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
2、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4、属海关监管的摩托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牌照通知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销登记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三、办结时限: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扩展资料:
一、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1、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
2、登记未满8年,但达不到国家对摩托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3、登记未满8年,但排放污染物超过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报废标准的;
二、延长报废年限标准
经检验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每四个月检验一次。延长使用年限届满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报废。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