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3、出境定居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
6、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就业,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况。
二、提取需要的资料:
1、病患者有效身份证。
2、缴存人的户口簿,已婚还需提供结婚证。
3、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原件。
4、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社保特定门诊批复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病患者没参医保不需提供)。
6、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如住院费用清单。
7、《职工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报表》单位盖公章。
8、当缴存人与当事人为不同户口的直系亲属关系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
三、提取程序:
1、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管理部领取统一印制的审批表,到工作单位审核、盖章,因故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填写统一印制的书面委托书。
2、职工凭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齐备的当日审批。
3、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管理部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或“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到受托银行办理划转或提取手续。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2014年,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1]
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2]
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网”,通过统一的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上海、福州、广州等20多个城市已经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