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字对保险公司有影响吗

2022-04-12 综合 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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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通过保险代理人田某为自己购买意外保险,在填写投保单时,任某让田某代为填写,填写完毕,田某嘱任某在投保人签名处签字确认,但任某忘记签字,田某也未能发觉,遂将投保单和保险费交回公司。保险公司随后签发了保单。三个月后,任某意外死亡,其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遭拒,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投保人任某未在投保单上签字,而意外保险又包括以意外死亡为给付条件,因此保险合同无效。因此发生诉讼。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是保险法第56条,正确理解这一法条,是我们分析本案的前提,于此,我们首先分析保险法第56条。第56条出现了“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字样,给人的印象是,但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被保险人都需要在投保单上签字。其实不然,第56条的适用范围限于为第三人投保的合同,例如,女儿为父亲投保,须经父亲书面签字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始得有效。保险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第三人投保后,因谋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则说明二者关系密切,至少在被保险人看来,投保人不至于加害于己。但是,在保险实务中,更常见的情形是投保人为自己购买保险,这种情形,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不管保险合同给付条件是否涉及死亡,都不需要“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因为,自己不可能采取杀害自己的方式获取保险金。本案所涉正是这种情况,投保人任某为自己购买意外险,因此,不需经过自己书面同意,签字确认,保险合同自然有效。保险公司以本条为理由拒赔,实是对保险法第56条的误读。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仍然没有解决本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字的保险合同究竟是否有效?这个问题要分两步来说:首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依照现行《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成立”。可见,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是要约和承诺,保险法并没有规定要约和承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理论的研究也表明,要约和承诺都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本案中,任某作为投保人,提出投保的意思表示,无须书面签字确认,也可以形成有效要约。保险公司的承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比如,保险公司业务员同意承保,保险公司代理人同意承保,或者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等,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已经同意承保,并且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这些都充分说明保险公司已经承诺,保险合同确定成立。有读者不免要问,在投保过程中,投保人在投保书上的签字意味着什么?不签字又有何种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投保人在投保书上的签字具有双重含义:一重是,表明自己对保险人询问问题所作回答真实,不存在不实告知的情形;第二重是,表明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包括免责条款已作明确说明,投保人已经了解了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内容。与此相对应,如果投保人未在投保书上签字,亦产生两重法律后果,一是投保人不保证所作回答真实。但是,这对保险合同成立没有影响,因为在投保单上签字并不成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二是,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并不了解,将来可以以保险人未明确说明为由,要求保险人赔偿。不用说,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字,对保险公司殊为不利。其次,本案的保险合同生效了吗?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一般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就此点来说,如果保险人没有附加条件,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保险合同属于特殊合同,保险人通常会在条款中附加生效条件,这些生效条件包括: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生效、签发保险单后生效、或者特定的期限后生效。然而,通常认为,一旦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加之本案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保险事故在签发保险单后三个月后发生,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自当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字,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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