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协商处理,可以咨询自己的代理人,如何处理,保单利益最优。如果不能协商成功,投保人是可以单方面不缴费,导致保单失效的,这对被保险人来说,是一种保障的丧失。
投保人在我国台湾“保险法”中称为要保人,有些文献称为投保申请人。其实,从文义角度解释,投保人应为合同成立之后的正式称谓;合同成立之前,称要保人、投保申请人或准投保人为妥。
扩展资料
财产保险投保人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可以是保险标的的所有人,也可以是保险标的的合法占有人(使用人、承租人、保管人等)或其他权利人(如抵押权人)。财产保险投保人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狭义的)财产保险投保人、责任保险投保人、信用保险投保人、保证保险投保人。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