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莱州市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规划》,莱州市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情况:
一、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严禁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各镇街政府(管委)负责落实关闭或拆迁,环保局、畜牧局负责督查。
二、下列区域划定为控制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2、重要的河流周边地区:重要河道周边100米以内区域(王河、白沙河、朱桥河、小沽河、南阳河);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 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区),要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标准进行改造,粪污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