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2、根据《安全生产许可条例》有如下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六条中,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安全生产条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