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章第十二条、《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业主应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不委托任何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纳维修资金时应携带购房合同原件,购房人身份证原件,若面积有误差,还需提交补充协议原件到新区市民之家1楼维修资金窗口自行办理交存手续。
交存标准:商品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的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多层房屋45元/㎡,小高层房屋78元/㎡,高层房屋90元/㎡。【注:房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层数界定楼层,即:地上总层数7层以下(包括7层)为多层,地上总层数12层以下(包括12层)为小高层,地上总层数13层以上为高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