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房屋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三、根据具体规定:首期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以下比例缴存:
1)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购房人按1%缴存维修基金;
2)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1%缴存维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