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共分为六类
1、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舶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成共他活动。
2、听力残疾
是指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1年以上不愈者)。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促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
3、言语残疾
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1年以上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文往活动。言语残次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流两类。
4、智力残疾
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性障碍。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智力发育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智力衰退导致的痴呆。
5、肢体残疾
是指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6、精神残疾
是指精神疾病患者患病(病情)持续1年以上迅消升末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桥手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扩展资料
残疾人福利
是国家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亩老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