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在社会关系中人们之所以有你或我的权利存在,是由于社会成员对共同利益亦和个体利益的意识性及其彼此的互相承认,这才构成了权利成立的正当性和可实现性。权利实现的内在动力是人们彼此之间对各自权利的相互尊重。认同是权利产生的条件,尊重则是权利实现的保证。
权利意识不仅包括对自我权利的认识,也包括对他人权利的认同和尊重。自我权利的主张以尊重他人权利为前提,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则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主张。只有尊重他人权利,每个权利人才能真正获得并最终实现自我权利。
尊重他人权利是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内容。当今社会,我们处在一个权利觉醒并日益彰显的时代,人们更加注重自己的权利,更加注重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在权利意识不断提升的同时,不得将个人权利绝对化,不得藐视甚至无视他人的权利。要把尊重他人权利,作为权利意识的重要方面,坚决反对以自我为中心或个人权利至上等认识和行为,更不允许以行使自我权利之名而侵害他人权利。
尊重他人权利既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一项道德义务。自我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他人的协助,都需要他人的尊重,否则,任何自我权利都无法实现。只有将尊重他人作为一项义务来履行,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不尊重他人权利,不履行作为他人权利实现前提的义务,最终必然影响自我权利的实现。从实践中看,自我权利无法实现的原因大都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藐视和践踏,没有履行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
不尊重他人权利,就是丧失自己的权利。不尊重他人权利,自己就可能失去权利,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对他人权利失去尊重之时,往往是自我权利丧失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