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楼主遇到的问题,现作出如下答复:
第一、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双倍计算。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双倍。
第二、在08年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08年以后开始计算。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如重大过失、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定制度、擅自离职段喊、屡次犯错屡教不改等),用人单位不得无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请求赔偿。
第四、根据楼主所述,若用人单位没有在与你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你交纳社保,你可以主张补交,对不能补交部分折价补偿。
第五、你可以向劳动监握配野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去仲裁委请求劳动仲裁
可以主张:
(1)、补发双倍工资差额,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2)、请求予以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赔偿;补交社保,对不能补交部分折价补偿
若劳动者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则还可以主张:
(3)、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4)、补交社保,对不能补交部分折价补偿。
第六、你所需要提供的证据:
工资条(最好有用人单位签字盖章)、考勤卡(或考勤记录)、工作证、出入证、职工名册、证人证言(在职离职都可以)、录音录像、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保险上交记录(若有交保险)等证明材料。
以上所说的并非要全部集全,只是越多越好。
第七、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卖厅,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引发劳动争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争议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时效的问题,仲裁的时效是一年,超过一年没有请求仲裁的,仲裁委很可能不予受理,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诉讼时效没有起诉,则丧失胜诉权。
祝楼主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