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旦察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掘辩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按照第(7)、(8)、(9)项规定解除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乙判迟缺方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7)项解除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