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补缴。
《实施意见》对补缴与缴费约束机制进行了明确,其中第一项就是允许向制度实施前缴费。
即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当前年度缴费档次标准补缴制度实施以前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但制度实施以前和之后累计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如湖南省2009年制度实施,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500元)5个档次;2014年起,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3000元)14个档次。
2009年,某参保人50岁,2019年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为10年,其可在2019年实施的14个缴费档次中,选择补缴2004-2008年度保费,总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扩展资料:
缴费年限未满而不愿补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意见》强化了缴费约束机制,对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而不愿补缴的,不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未按时缴费的,延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意见》明确,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不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年限、又不愿补缴的,不能享受相应待遇。
《实施意见》也明确,因未按时缴费,延迟核定待遇的参保人选择补缴应缴未缴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在其足额补缴后的次月起计发待遇,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为139。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如何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