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6级残疾军人退役30年后,被调整等级的因公一级残疾军人,并不能否享受国家住房补贴的。依据民政部、总参颁布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第五章 住房保障各条款的规定,残疾军人退役安置时享受国家住房补贴的;但是《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退役军人(含各级残疾军人)均不在规定范围之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第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第五章 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 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 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