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游记》第96回至第100回内容概括

2020-08-02 文化 1837阅读

第九十六回

师徒又入一城,前往性喜斋僧的寇员外家。唐僧为员外做罢斋僧已够一万的圆满道场,寇员外为唐僧师徒送行,大哭而返。

第九十七回

强盗夜入寇家踢死员外。其妻屯子赴官府诬告唐僧一行。悟空缚那伙强盗。师徒欲将财物送还寇家,被这兵押入城中。至五更时,悟空变蜢虫飞入寇家,叮在棺材上假冒员外之魂说话,让其妻撤回诉状;

又飞入刺史住宅,冒充家其伯考之魂,令释放唐僧一行。天明时,从半空里伸下一只脚,将县堂丽满,令众官立即放出唐僧。师徒被释,悟空径闯森罗殿索回寇员外魂,使其死而复生。

第九十八回

到玉真观,受到金顶大仙迎接。次早,四众登灵山。逢大河。唐僧失足落水,凡体肉胎脱下成为水中一尸。一行上山直至如来佛之雷音寺,拜见如来。阿傩、迦叶奉如来命去检取佛经,但趁机索取礼物,唐僧未备,拿到无字经书。唐僧再来求佛,阿傩、迦叶得到唐僧的紫金钵后,方传真经。

第九十九回

观音菩萨查僧所受之灾,见距九九八十一之数尚缺其一,故令揭谛再生一难。遣送四众的八大金刚接到观音法旨,遂使腾云的四众坠落于通天河西岸。

老鼋驮四众渡河,但因唐僧忘记向如来问他所托之事而将师徒四人和马匹抛在水中。诸阴魔兴风作雨欲夺经而未成功。天明后,庄上人见唐僧师徒归来盛情款待。夜至三更,师徒离去。

第一百回

四众回到长安,受到唐太宗和众官欢迎。次日,太宗升朝,作《圣教序》以谢唐僧取经之功,又纳萧之议,请唐僧去雁塔寺演涌经法。

唐僧捧经登台,忽听八大金刚召唤,便腾空而去西天。如来授唐僧为旃檀功德佛;孙悟空为斗战胜佛;猪八戒为净坛使者;沙僧为金身罗汉;白龙马为八部天龙马。

扩展资料:

1、斗战胜佛

斗战胜佛是佛教里面著名的“三十五佛”中的一位,《西游记》中经历了九九八十一难的孙悟空最后被封为斗战胜佛,所谓“佛”,就是“觉悟者”的意思,是属于佛家的说法,小说《西游记》中孙悟空的受封是在天竺灵山大雷音寺,是西牛贺洲(地球)的地界,属于艺术创作描写。

然而,在佛家并没有职位的高低、先后,佛的智慧境界是圆满无漏的,不是某某存在封的、认证的,而是靠自力证得,吴承恩这样写,主要是想借这个来影射当时的社会和官场,从佛家的观点来看,“佛”是最高的悟道者,其次是“菩萨”,再者“罗汉”,因而从小说来讲在悟道的程度上,孙悟空是要超过五百罗汉的。

2、净坛使者

猪八戒是明朝小说家吴承恩所作《西游记》中登场的虚拟角色。又名猪刚鬣,法号悟能(观音取),浑名八戒(唐僧取),是唐僧的二徒弟,会天罡数的三十六般变化,所持武器为太上老君所造、玉皇大帝亲赐的上宝沁金钯(俗称九齿钉耙)。

猪八戒前世为执掌天河八万水军的天蓬元帅,一直倾慕容貌过人的霓裳仙子(属于嫦娥中的一员,《西游记》中“嫦娥”是对月府所有仙女的称呼。并非民间传说里的羿妻嫦娥)。

《西游记》中各路神仙基本借鉴了正统道教神仙录,由高老庄一集猪八戒提及可见,猪八戒的前世天蓬元帅即是水神天河宪节。因调戏霓裳仙子并且惹来纠察灵官后,又拱倒斗牛宫被贬下凡尘,却又错投猪胎,后受观音点化,成为唐僧的弟子,与孙悟空一同保护唐僧去西天取经,最后被封为净坛使者。

3、金身罗汉

沙僧,又叫沙和尚、沙悟净,出自四大名著之《西游记》。在书中也称黄婆,土母、刀圭,五行属土,俗称沙和尚、沙僧。原为天宫玉皇大帝的卷帘大将,因为失手不小心打破了琉璃盏,触犯天条,被贬出天界,在人间流沙河兴风作浪,危害一方,专吃过路人。

后经观音点化,赐法号悟净,一心归佛,同八戒、悟空一同保大唐高僧玄奘法师(又称唐三藏或唐僧,俗名陈祎)西天拜佛求取真经。

沙僧个性憨厚,忠心耿耿。他不像孙悟空那么叛逆,也不像猪八戒那样好吃懒惰、贪恋女色,自他放弃妖怪的身份起,他就一心跟着唐僧,正直无私,任劳任怨,谨守佛门戒律,踏踏实实,谨守本分,最终功德圆满,被如来佛祖封为"南无八宝金身罗汉菩萨",属于菩萨位,不是罗汉位。

4、八部天龙马

在《西游记》中,白龙马最后被封为“八部天龙广力菩萨”。白龙马本是西海龙王的玉龙太子,小说并未提及其名和法名。在原著中被称为“玉龙三太子”,并没有“小白龙”这一称呼。电视剧《西游记后传》中称其名为敖烈。

因纵火烧了龙宫殿上玉帝赐的明珠,犯下大罪被送上剐龙台处死,后被观世音菩萨救下,命其在蛇盘山等待唐僧西天取经,后误食唐僧坐骑白马。

被观音菩萨收服后,锯角退鳞,幻化为龙马代替原坐骑承载唐僧去西天取经。后功德圆满,加升中职正果,被赐封为“八部天龙马”,属于天龙八部众之一。而众佛佛位中称之为“八部天龙广力菩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斗战胜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净坛使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金身罗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八部天龙马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