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佛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4元/小时。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4元/小时。
扩展资料: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