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从2018年7月1日起,深圳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2200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标准:20.3元/小时。
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最低工资不等于总收入,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值得注意的是,加班工资不能纳入最低工资范畴,以下这些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一、加班工资;
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
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以及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计划生育费。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最低工资的规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