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类团队 2017-08-12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然后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难以在每次转让以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可以按月或者按转让房地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当向转让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以后,1年以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预征税款,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以后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经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者该比例虽然没有超过85qo,但是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者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期满3年仍然没有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是没有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或者办理免税、减税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不能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如土地使用权登记和过户手续,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