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领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离、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人及配偶无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持相关材料到缴存的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职工因被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或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重大手术)住院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非销户提取办理。
职工办理销户提取业务,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职工到国外定居的,应提供当地签发的护照及经公证的中文译本或翻译中心出具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原件由分中心或管理部留存。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当地签发的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可提供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二)证明资料
1、离休职工应提供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及市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职工应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市、区、县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职证;
2、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提供职工户口簿;
3、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注销”印章的户口簿;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供《就·失业证》和领取保险金证明,其中,凭银行存折领取的提供银行存折;凭储蓄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供储蓄卡及凭储蓄卡打印的银行对账单;
6、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7、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8、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封存的,应提供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到异地工作并在当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开户或缴存证明。缴存证明应注明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于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账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并加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