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体原则:公共政策的评价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价值判断,然而判断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所以事实判断是必不可少的。公共政策评价要坚持价值与事实的有机结合,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标准。
2.具体标准。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看法,公共政策评价标准大致有八个方面:(1)投入工作量。即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所投入的各项资源的质与量以及分配状况。(2)绩效。即依据具体明确的目标,分析公共政策对客观事物与公共政策环境所造成的实际影响。绩效既包括公共政策推动的结果,又包含民众心目中认定的满意程度。(3)效率。即投入工作量与绩效之间的一种比例关系,通常表现为政策投入与政策效果的比率。(4)充分性。即满足人们需要、价值或机会的有效程度,它反映了绩效的高低。(5)公平性。即公共政策所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产生的绩效在社会不同群体之间公平分配的程度。公共政策的类型不一样,所反映的公平性的角度与观点也不一样。(6)适当性。即公共政策目标和所表现出的价值偏好,以及所依据的假设是否合适。具体地说,公共政策追求的目标是否是社会期望的,公共政策的成本与利益分配是否公平、公正。(7)执行力。即探求影响公共政策成败的原因,进而导致因果模型的构建。(8)社会发展总指标。即对社会状态与发展的数量进行描述与分析,既反映过去的动向,又可作为社会现状的说明,其特征是以描述性指针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