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可否同时进行?

2022-03-22 社会 287阅读

不可以。

《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扩展资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

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

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

(二)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

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

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

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复议

百度百科——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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