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的准则,显示了政治、法治与道德三位一体的要求,有触通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内涵,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当有之义。
如今,我们远在东方的人显然都已经熟知:现代公民,首先只能来自这样一种成熟的公民意识——清楚地知道自己应有的基本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并以社会正义为原则,关心并热心参与公共事务及改造社会。可见,公民不是巧取豪夺的霸王,也不是独善其身的隐士,更不是唯唯诺诺的臣民。那指向公共领域的权利与义务,是公民的崇高之处与价值所在。中国要建设一个政治文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现代国家,需要的便是这不避义务不弃权而令公共事务真正成为众人之事的现代公民。
如此,我们的现代公民教育,也必然是彰显公民权利、恪守公民义务的教育,两者不可偏废,偏废便绝对导致异化。所以,我们理解这“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的准则,也理当自觉从这权利与义务并重的角度去解读。倘若只是狭隘地以为这其中只有单向度的义务要求,那是难以教育出“现代公民”的。
爱国,是一种对文化共同体的认同。它如此深刻地烙印在每一个生于斯长于斯的公民内心,所以当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家国荣光与民族自豪。战场上的赴汤蹈火、马革裹尸是爱国,讲坛上的痛批腐败又何尝不是爱国?爱国是一种义务,所以才有人喊出“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爱国更是一种权利,因此每一个公民都有宪法予以保障的自由与权利,来表达他们对于国家前路的思考与建议。正是因为对于祖国有深厚的爱,所以才不当有止于仅仅言爱的肤浅。非典肆虐之时,钟南山不唯权威不唯上,坚持真相,是为爱国。这是一名合格的现代公民。
守法,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而法治社会的建设,不折不扣地是一项规模庞大、需时长远的公共工程,而中国目前显然正处在这一工程的关键时段上。身为公民,自然应当知法守法,这是第一要义。而依法伸张权利、以法监督公权,也是一个法治社会里值得大力倡导的“守法意识”。不惧社会惯性,不怕维权艰难,发起“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张先著,是一名合格的现代公民。
而诚信与知礼,既是我们这个文明古国的优良传统,又是一个现代社会的和谐要素,这其中有怎样的权利与义务结合,又将能够怎样发力于一个公民社会的成长,也许同样是我们需要去思考与探究的命题。
一个开始懂得提倡公民意识的社会,终究是一个进步而有希望的社会;而现代公民之教育培养,便是其中需要审慎辨析的内容、努力坚持方向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