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论述教育法律监督?

2022-03-14 时事 56阅读
三、国外教育法制建设对我们的启示

依法治教,不仅能有效地保证国家对教育的宏观管理控制,而且能大大提高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的效率,可成为国家管理教育的最权威的手段。各国不仅重视教育立法,而且重视教育执法和司法。教育执法体系和监督体系明确,执法职责分明,执法关系顺畅;对教育纠纷的处理有系统内外部健全的司法制度。但教育法制化最终要体现在教育法的贯彻执行上。教育法的实施,不能仅仅运用行政手段,还必须依靠法律手段。

以下几点,值得我国在进行教育法制建设中参考和借鉴:

(一)应当建立对教育法律法规适时的立、改、废制度

随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深入,需要对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整顿,该修订的要修订,该补充的要补充,已经不适应甚至有碍于教育发展的,应当废除,重新制定。

(二)应当在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前提下,扩大地方教育立法权限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强调国家法制的统一。但特殊的国情要求我们在强调国家教育立法的同时,扩大地方教育立法权限,发挥地方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积极的、应有的作用,既要发挥单一制国家教育法制统一的优势,同时也要注重和加强地方教育立法,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出适应当地教育实际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促进当地教育发展,同时不断积累经验。

(三)应当在完善成文法的同时,逐步增加判例法的补充作用

目前我国的教育立法以成文法为主,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些重要判例,仅仅作为法律适用结果,而不作为法的渊源。事实上,由于我国地域广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仅仅依靠抽象性的成文法难以概括现实生活中各种复杂事件。因此,在当前我国教育立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更需要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作为补充,以弥补成文法之不足。

(四)应当科学立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正在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规体系。我们既不能过分强调体系的逻辑性,单纯追求教育法规体系在形式上或逻辑体系上的完美,也不能借口形势发展的需要,盲目立法,而应通盘考虑,将立法的科学性与针对性结合起来设计我国教育法规体系框图。

(五)应当健全并完善教育执法与监督机制

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因此,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国外教育执法与监督的有效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建立教育执法与监督机制,健全和完善教师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监察制度、教育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进行教育纠纷调解制度、教育仲裁制度、学生处分和申诉制度的试点,探索适应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实际的教育执法与监督制度,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六)应当加强教育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

目前,我国教育法学理论的研究滞后于教育法制实践的需要,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亟待研究解决,而教育法学研究队伍建设、教育法学研究现状、教育法学学科发展都远远不能适应。因此,教育学界与法学界应当联手合作,完善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组织形式,重视教育法学专业队伍的培养,科学地开展教育法学专项课题研究,扩大与国外同行的交往、交流与合作,繁荣我国教育法学,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教育法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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