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公司无任何理由辞退员工是否违反劳动法?

2020-10-01 社会 116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说明用人单位必须充分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能辞退,没有证据的是不能随便辞退的。要拿实际工作表现与招聘要求对比。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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