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莘西南路158号 莘庄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对外接待时间:8:30—16:30 节假日8:30—11:30。
联系电话:(021)34709928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材料齐全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予以受理。
其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发放登记备案证明,并书面告知其相关理由。
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登记备案证明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
扩展资料: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受理条件相关规定:
1. 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 共有的房屋,需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3. 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4. 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不属于危险房屋;
5. 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6. 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其中,承租的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7.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8.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不得出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