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规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建立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不但需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具 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这样既明确 了机构的责任,也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了个人。(2) 明确了保荐期限:除了创业板公司采用简易程序且自行销售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均需要保荐 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为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两 个阶段。
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 为尽职推荐阶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 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 度;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 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相应延长 了 1年。(3) 确立了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企业发行上市 前,要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辅导;要保证或有充分理由确 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 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做出必要的承诺。
保荐机构在持 续督导阶段,要对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 露等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揭示风险,督促纠正错误,并给予规范性指导。(4) 采取持续信用监管措施:除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 荐代表人采取监管措施,即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不受 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荐发行上市申请,严重的还要取消其 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
对有关机构和个人的不良信用表现记录 在案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