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救助的概念
所谓就业救助(1),指的是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二、《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救助对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第52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以安徽省合肥市(3)为例,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
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用的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
(四)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七)零就业家庭成员
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八)其他人员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三、就业救助认定程序
以合肥市(4)为例,就业救助对象将申请材料上报社区,经过审批合格后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一) 申请材料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或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证明;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或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
3.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再就业优惠证》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证明;
4.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证明;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证明;
6.零就业家庭成员
“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7.就业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
8.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毕业证书,连续6个月未就业证明.
(二)认定程序
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由本人向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审核后报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
引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