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原则。保障原则就是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后,养老保险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免除年老的后顾之忧。这样,劳动者才能安心本职工作,有助于社会稳定。
(2)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因为养老保险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因此公平原则主要是社会公平,一方面在代际抚养关系上要公平,另一方面,养老保险要与经济发展状况和工资报酬相关联等。效率原则指的是制度设计要符合成本最低的要求,包括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两个方面。即要实现用最小的经济成本实现公认的养老保险目标,同时保持社会的安定,避免制度设计不当,引起社会的混乱。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就是要求既要体现社会公平因素,又要体现不同人群之间的差别。当然,在不同的养老保险体系下,采用的方式会有所不同。如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基本上是以公平为主的“大锅饭”,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在体现社会公平的同时,更强调促进效率的提高,实现公平与效率兼顾。
(3)养老保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就是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制定得适当,既不能太低,无法发挥其保障功能;又不能过高,在客观上造成养懒汉的社会效应,浪费社会资源,乃至于超过经济的承受能力,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反过来,养老保险制度也不能正常运行。
(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这一原则是商业保险的普遍原则,现在被许多国家引入到养老保险制度中。就是被保险人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才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比如要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等。
(5)可持续原则。就是国家在设计养老保险制度时,必须要保证在经济上可延续。因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像欧洲各国、美国、日本等,随着人口老龄化,都面临着社会保障危机,这种危机主要是社会保障包括社会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对财政的巨大压力,需要大幅度增加债务水平,这就向这些国家提出了财政政策、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可持续性问题。比如,美国政府把现在出生预期寿命为75岁的人所需承担的社会保障债务现值进行测算,需要把债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现在的30%提高到250%,日本和欧洲的这个数字可能会更大。因此,制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立足长远,持续稳定,避免因制度设计不合理而引起的养老保险的波动或中断,降低养老保险运作中的风险,很好地解决劳动者的养老问题,保持社会稳定。